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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63号
发布时间:2021-11-19 访问量:次 作者:周亮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036
- 发文机关:周亮
- 发布时间:2021-11-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063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湖南***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单位名称:湖南***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
地址:醴陵市立三*** 电话号码:1397419****
根据上级交办,我局于2021年06月08日对你公司涉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6月08日10 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的督办通知》“2021年03月10日至04月09日,湖南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湘B09***车辆轨迹完整率为1.30%”,出示执法证件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你公司湘B09*** 车辆2021年03月10日至04月09日期间轨迹完整率低是因为设备天线故障未接收到信号所导致的,你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的督办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王亮阅示并认可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6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63号,你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佰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