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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66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湘醴交罚决定〔2021〕066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田**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2319731108**
家庭住址:湖南省攸县新市镇回湖村蔡家*** 电话号码:13787102***
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我局于2021年07月0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7月09日08时50分,我局执法大队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电话,有一辆车牌号为湘AP8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武深高速醴陵西收费站(出口方向),出示执法证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调查,你是该车驾驶员,也是该车所有人,当时车上载有乘客7名,核定载人数7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乘客是通过电话预约方式从长沙城区不同地方上车到攸县城区,票价是80元或90元每人,到目的地付款,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湘AP8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佐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认可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7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66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66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