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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45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3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22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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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45号
当事人:醴陵市安康烟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P67CD19
住所(住址):醴陵市青云北路30号永龙大酒店临街一楼第九拱门面
经营者 :王军
身份证号码:33262119710809****
联系电话:1567339****
联系地址:醴陵市青云北路****
2021年9月10日,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打假人员肖军,前往位于醴陵市青云北路30号永龙大酒店临街一楼第九拱门面的醴陵市安康烟酒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柜内发现有“水井坊”系列白酒11瓶。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打假人员肖军,现场对上述“水井坊”系列白酒进行鉴定,其中“水井坊”井台瓶(生产批号:119S5208、生产日期:20190926A8;生产批号:118S5213、生产日期:20190712A8;生产批号:119S5208、生产日期:20200318A8)3瓶;“水井坊”八号臻酿白酒(生产批号:119S5212、生产日期:20200327A9;生产批号:119S5212、生产日期:20200327A9;生产批号:118S5216、生产日期:20190523A8)3瓶涉嫌侵犯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水井坊”注册商标。
2021年9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1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6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水井坊”系列白酒实施扣押。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20年3月12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今,共购进“水井坊”系列白酒11瓶,2021年9月10日,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水井坊”系列白酒出具了鉴定报告。其中编号为:水鉴字(2021)NO.0008216的鉴定报告上写明:“水井坊”井台瓶酒(生产批号:119S5208、生产日期:20190926A8;生产批号:118S5213、生产日期:20190712A8;生产批号:119S5208、生产日期:20200318A8)3瓶;鉴定项目:防伪标、外包装,鉴定结论:此样品与我公司产品1.防伪标识、2.防伪二维码,3.防伪崩裂环不相符合。系假冒我公司产品并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水鉴字(2021)NO.0008217的鉴定报告上写明:“水井坊”八号臻酿(生产批号:119S5212、生产日期:20200327A9;生产批号:119S5212、生产日期:20200327A9;生产批号:118S5216、生产日期:20190523A8),鉴定项目:防伪标、外包装,鉴定结论:此样品与我公司产品1.防伪标识、2.防伪二维码,不相符合。系假冒我公司产品并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
上述6瓶假冒的“水井坊”系列白酒,系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回收购进,无进货票据,其中“水井坊”井台瓶酒购进3瓶,进货价格为150元/瓶,销售价格220元/瓶,货值660元;“水井坊”八号臻酿购进3瓶,进货价格为100元/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货值900元,总货值155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经查询,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因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我局立案查处。
另查证:“水井坊”是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第179245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5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井坊”系列白酒;
3.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水井坊注册商标证复印件、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授权委托证书、肖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水井坊”商标为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鉴定人员的资格及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报告的有效性;
4.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水井坊”井台瓶(生产批号:119S5208、生产日期:20190926A8;生产批号:118S5213、生产日期:20190712A8;生产批号:119S5208、生产日期:20200318A8)3瓶;“水井坊”八号臻酿白酒(生产批号:119S5212、生产日期:20200327A9;生产批号:119S5212、生产日期:20200327A9;生产批号:118S5216、生产日期:20190523A8)3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水井坊”系列白酒,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和销售情况;
6.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以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水井坊”系列白酒酒实施扣押。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1年10月 2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1〕4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水井坊”系列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本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2、(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规定。
我局决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井坊”井台瓶酒3瓶、“水井坊”八号臻酿白酒3瓶;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 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