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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49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3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49号
当事人:醴陵雄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281MA4L1GD64N
住所(住址):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下步湾组
法定代表人 :陈利君
身份证号码:36031319690903****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397530****
联系地址:醴陵市沈潭镇****
2021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下步湾组设立的“醴陵雄鹰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有1台12KL反应釜压力容器仍在使用,使用证编号为:容1LR湘B0018,该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第二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并限期2021年8月14日前进行检验。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仍未检验且在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的上述压力容器于2015年12月9日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使用登记证,使用证编号为:容1LR湘B0018,该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并由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编号为:RD-B201700195,检验结论符合要求,第二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并限期2021年8月14日前进行检验。经查,当事人仍未检验且在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容器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了备案登记。
证据三: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出具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编号为:RD-B201700195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了首次定期检验。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原件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证据五: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利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压力容器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八:对当事人陈利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1第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