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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70号
发布时间:2021-11-23 访问量:次 作者:周亮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44
- 发文机关:周亮
- 发布时间:2021-11-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070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杨**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杨**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811986051****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电话号码:1316741****
根据上级交办,我局于 2021年07月07日对你涉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7月07日0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株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2021年6月份全市重点营运车辆异常轨迹数据通报》“湖南***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湘BA82***车辆2021年6月份的营运里程为零”,对湖南***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湘BA82***车辆2021年6月份的营运里程为零,是因你私自拔掉卫星定位装置线路以避免出现抽烟、接打电话、不目视前方等报警所致,你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湘BA82***车辆运行图片等。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认可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2021年07月0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70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70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