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67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8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6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一路好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何宗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E2Q817
地 址:醴陵市茶山镇东岗村三斗坡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建有栏舍1栋,占地面积约500余平方米,实际年出栏量约300余头。场内配套建设有容积约100立方米沼气池1座,总容积100余立方米沉淀池3个,容积100余立方米暂存池1个,安装主要设备有固液分离机1台。检查时,场内废水经沼气池、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暂存池,暂存池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通过一根管道排入两个未硬化、容积约1000余立方米水池,目测废水成黑色。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限期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我局执法人员10月15日复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废水仍排入未硬化水池,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