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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68号

发布时间:2021-11-22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6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东富镇立新页岩机砖厂

经营者:严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Q8J425

  址:醴陵市东富镇立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中,于2012年4月成立,主要从事页岩砖生产及销售,有一条两烧一烘75米隧道窑。现场堆放有废弃的页岩砖,有露天堆放的原料页岩,在物料传输、装卸等环节有物料洒落在地面上,未及时进行清扫、洒水,导致地面有一层较厚的粉尘,周边树木、屋顶上累积了粉尘,呈现灰白色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