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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69号

发布时间:2021-11-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69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文武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袁志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2608066C

  址:醴陵市浦口镇荷花垅村(现荷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生产中,主要从事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生产车间有:装药车间2栋、结鞭车间22栋、包装车间4栋、插引车间10间。检查中发现结鞭车间均安装有除尘箱,结鞭作业时产生的药灰粉尘通过除尘箱收集、处理,因除尘箱密封不到位,结鞭车间附近地面能见明显药物粉尘;装药车间安装有水淋喷洒降尘设施、粉尘收集处理装置,因粉尘收集处理装置密封不到位,导致装药车间后面地面及草木上有明显粉尘,你(单位)粉尘收集处理不完全,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有效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导致部分粉尘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