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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71号
发布时间:2021-11-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8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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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7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大发牲猪养殖场:
经营者:潘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B5526Q
地 址:醴陵市茶山镇栗山坝居委会潘家湾组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建有栏舍4栋面积约2000平方米,现存栏肥猪430头,配套建设有沼气池2座容积约180立方米、沉淀池3个容积约220立方米,暂存池1个容积约30立方米,干粪棚1个约40平方米,固液分离机1台,分离的干粪堆积在棚内;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粪污直排现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限期于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转运台账显示10月份转运约32吨粪污,但现场末端沉淀池废水水位较高,通过管道流入至末端沉淀池下方向围墙处的暂存池内,池内废水已满,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外排至附近沟渠,目测流入到沟渠废水呈黄棕色并伴有泡沫。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6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