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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88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195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088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曹**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曹**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8119730802***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孙家湾*** 电话号码:1301712***
根据检查发现,我局于2021年07月1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7月15日09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高铁站站前路路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湘BD18***长安牌小型轿车有违法涉嫌,立即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调查,你是该车驾驶员,也是该车使用人,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该趟次乘客1名,你通过滴滴打车网约平台与乘客取得联系,将乘客从醴陵市火车东站出口站送往格蕾斯减肥养生护肤(春天国际分店),运费是通过手机滴滴出行APP软件内的定价机制核算金额支付的,你手机信息显示当天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共计6个单,车费总计68.83元,你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有效证照。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摄像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07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88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认可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现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