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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089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访问量: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刘*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刘*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20404****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                电话号码:1397535****                    

    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移送,我局于2021071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7152155分,我局执法大队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电话,有一辆车牌号为湘B66***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醴陵北收费站,出示执法证后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调查,你是该车使用人,当时车上载有9名乘客(包括2个小孩),核定载人数17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从娄底到醴陵,费用是800或900元,你不能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其他有效证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1年07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089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089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上述证据经你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