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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105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访问量:次 作者:胡正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215
- 发文机关:胡正
- 发布时间:2021-1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105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刘*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刘*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23198908*****
住址:湖南省攸县宁家坪镇***** 电话号码:1887995****
根据检查发现,我局于2021年08月1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X005线27K+400M处公路上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运行至该地的赣C901**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经调查,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赣交运管宜字360983***号,从攸县远大水泥厂运送石粉(车货总重79.17吨)到株洲市荷塘区,你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上述证据经过你本人阅示并认可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8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105号),同时又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105号),你无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佰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