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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罚决定〔2021〕106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访问量:次 作者:谢竹清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216
- 发文机关:谢竹清
- 发布时间:2021-11-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罚决定〔2021〕106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唐**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唐**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2811984022****
家庭住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 电话号码:1308733****
根据检查发现,我局于2021年08月27日对你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1年08月27日10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湘BA07**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年度审验时,发现湘BA07**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至2020年02月。经调查,你是该车所有人,该车道路运输证号:湘交运管株字43028120****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有效期至2020年02月,因疫情生意不好,一直没有去做等级评定。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佐证:询问笔录等。上述证据经过你阅示并签字认可证据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我局于2021年08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罚告知〔2021〕106号),同时又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交责改〔2021〕106号),你无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现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地址:醴陵市李畋西路,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