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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1〕 109号
发布时间:2021-11-25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233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处罚决定〔2021〕 109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单位名称:***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
电话:1383228**** 单位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MA0CD****
本机关于2021年 08月20日对你公司涉嫌客运包车(冀FJ4043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在2021年08月20日09时45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醴陵大队执法人员移送了一台在醴陵东收费站查获涉嫌违规的冀FJ40**车辆给我局,我局执法人员易康军(执法证号:02081600064)和董泽球(执法证号:020814900034)等4人对该车进行检查,当时的驾驶员为崔**,车上载有50名乘客,经分别询问乘客和驾驶员崔**,该车是从广西南宁科技职业学院包车到江苏常州,包车价格是10000元,驾驶员崔**出示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业户名称为***瑞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是冀交运管保字13060210*****,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是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以及本人的从业资格证(证号:13063519791026*****),你公司驾驶员崔**当场不能出示这趟的客运标志牌,你公司客运包车(冀FJ40**)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 2021年 09 月0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 2021 〕109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崔**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的规定,因你公司驾驶员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符合《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一)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单位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 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