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醴交处罚决定〔2021〕111号
发布时间:2021-11-25 访问量:次 作者:易康军 来源: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242
- 发文机关:易康军
- 发布时间:2021-11-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湘醴交处罚决定〔2021〕111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 状 态:
来凤*****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公司名称:来凤*****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电话:1808629****
单位地址:来凤县翔凤镇***(汽车客运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42282777756*****
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客运包车鄂QLU8**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视频资料、现场相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1年09月0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醴交处罚告知〔2021〕111号),告知你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上述证据经过你公司被委托人李*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的规定,因你公司驾驶员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符合《湖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一)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单位醴陵支行,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10970721101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醴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 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