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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74号

发布时间:2021-12-0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74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鸿安鞭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AA8P5K

  址: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对你(公司)山水村老虎塘组的一工区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现有2个工区,一工区建有1个装药工房、6栋结鞭工房,设置1台装药机、36台结鞭机。检查时装药机正在运行,7台结鞭机作业,配套建设3个沉淀池,36台结鞭机建有36个除尘池,用于收集、处理装药机冲洗废水和结鞭工房除尘水,沉淀池废水未外排。结鞭工房水除尘池没有加盖子,也没有安装喷雾降尘设施,结鞭机作业产生的粉尘经排风扇排入水除尘池后,大部分粉尘依靠重力落入水池,小部分粉尘就直接从除尘池上方的排气管出去了,结鞭工房墙壁上和工房外地面有粉尘排放痕迹,现场有明显粉尘逸散,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