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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75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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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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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7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兆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0497880D
地 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蛇形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8号、10号、13号结鞭车间正在生产中,主要主要产品为烟花鞭炮,检查时,8号、10号、13号结鞭车间填药(装药)工序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存在破损(收集管道)、未完全连接密闭,存在粉尘污染的情况,结鞭车间外地面有大量粉尘。经调查,你(公司)结鞭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PVC管道过水除尘,由于管道未完全密闭和破损未及时修复,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未完全收集处理,部分粉尘排入外环境,造成了粉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