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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76号
发布时间:2021-12-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50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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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7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明鑫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理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0886518K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西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栏舍7栋,现养殖规模为年出栏数720头,现存栏生猪360头;建有3个共约180立方沉淀池与100立方沼气池,沉淀池排口未封闭,养殖废水未经生化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水体呈黑色浑浊状,有恶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整改监察文书,要求在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养殖废水生化处理整改,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沉淀池排口未封闭,养殖废水仍然未经生化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水体呈黑色浑浊状,有恶臭味,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