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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79号
发布时间:2021-12-0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50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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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7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养殖场:
经营者:吴**
公民身份号码:430***************
地 址: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荷包组8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建有一栋猪舍,现存栏生猪21头,未配套建设沉淀池、化粪池、沼气池,粪污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至猪舍下方的荒地,荒地上有大片粪污,荒地低处有一条水沟,粪污通过水沟排向澄潭江,江边有粪污排放痕迹,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关于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责令在2021年10月10日前自行整改或关闭,2021年11月12日进行现场复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还在养殖中,现场仍然没有配套的治污设施,也未对养殖粪污进行生化处理,养殖粪污直接外排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