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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57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第357

                                                                                                 

 

当事人: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R5HWY4L

住所(住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老屋组11号

经营者 谢辉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807****

联系电话:1818205****

联系地址:醴陵市丁家坊居委会****    

2021年6月22日,我局接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LL20210485号,该份报告显示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销售的“黄颡鱼”含有孔雀石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430281569332331)送达至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复检。2021年7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2020年3月12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销售。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于2021年5月20日对当事人销售的水产品“黄颡鱼”进行监督抽检,该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编号:JDLL2021048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显示产品名称:黄颡鱼,检测项目:孔雀石绿,单位: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95,检验依据:GB/T 19857-2005(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单项判定:不符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的“黄颡鱼”由醴陵市梁记海鲜冻货商行购进,共购进3斤,购进价格17元/斤,销售价格22元/斤,售出1.74斤,无库存;获违法所得38.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 《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颡鱼”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2021年6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3. 对醴陵市悦雅苑食品商行店长王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DLL20210485)的具体内容;

4. 《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经营情况;

5.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黄颡鱼”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购进和销售情况;

6. 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7.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份,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复函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含有孔雀石绿的黄颡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罚听告字202104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鉴于当事人被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不存在主观故意。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二百九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5倍罚款。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28元,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