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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63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1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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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63号
当事人:醴陵市金鑫烟酒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QC05Y3P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谢群方
身份证号码:430281197801******
联系电话:1530369****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路**号
2021年11月8日,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1)第Y11号、移送材料清单内含检查笔录、卷烟实物照片、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核价表、调查情况报告、移送告知书等。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0年11月10日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从2021年6月底到2021年10月26日检查日止,当事人已经零售出去6000元烟草,另有回收的10个品牌,16条(0.32万支)香烟,其中“芙蓉王(软蓝)”2条(0.04万支)、“芙蓉王(蓝)”2条(0.04万支)、“芙蓉王(硬)”3条(0.06万支)、“白沙(和天下)”1条(0.02万支)、“黄鹤楼(硬峡谷柔情)”1条(0.02万支)、“中华(硬)”2条(0.04万支)、“白沙(硬)”1条(0.02万支)“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0.02万支)、“白沙(硬和气生财)”1条(0.02万支)、“白沙(硬新和气生财细支)”2条(0.04万支))还未销售出去,按照市场价计算,合计6720元,销售额总计有12720元,利润有450元,未做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照片一张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卷烟的现场情况及卷烟数量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七: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谢群方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证据八: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合计货值6720元。
证据九: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19】第201号和醴市监行处字〔2020〕第185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和2020年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31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2019年10月28日和2020年7月27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之规定,本局拟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30元,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8720元的50%的罚款4360元,合计罚没款459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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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