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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64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64号
当事人:醴陵市天瑞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509T2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门菜市场4号门面
经营者:李霞
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07******
联系电话:1517777****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房**栋**室
2021年11月3日,我局接到醴陵市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告知位于南门菜市场四号门面的醴陵市天瑞食品批发部经营者李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2021年11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醴陵市天瑞食品批发部于2021年5月开始在店内增设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2021年11月11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营业额20000元,获利润2000元,未建立财务账,且尚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香烟的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霞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6.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7.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证明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本局于2021年1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00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 1万元以上不超过 5 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 20%,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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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