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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67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1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67号
当事人:醴陵市德信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QN2F7W;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村艳塘组7号;
经营者:谢集明;
身份证号码:430281196306******;
联系电话:1597437****;
联系地址:醴陵市板杉乡**村**组**号。
2021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华塘村力山排组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在报市局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7日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华塘村力山排组从事餐饮服务。至2021年9月3日止经营额为0.86万元,没有获利。当事人没做账、没纳税。直至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并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登记表》、《现场笔录》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食品经营以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状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17日已经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1〕4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鉴于事人违法经营额为0.86万元,未获利,鉴于当事人已在案件处理期间主动办理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一条“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一条“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规定,”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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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