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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68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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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68号
当事人:左晓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PTJPX62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太一农贸超市蔬菜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左晓阳
身份证号码:430281197207******
联系电话:1378632****
联系地址:醴陵市大障镇**村**组**号
2021年9月29日,我所接到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3份,编号为(2021096)(2021093)(2021094),并于2021年10月8日将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编号NO.JDLL20210690/NO.JDLL20210694/NO:JDLL20210691送达给当事人左晓阳,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姜指标检验结果为铅(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豇豆指标检验结果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韭菜指标检验结果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10月25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2021年8月30日早上一个叫黄辉的农夫处购进的姜30斤,豇豆6斤,韭菜6斤;姜进价为5元/斤,售价6元/斤,豇豆进价为3元/斤,售价4元/斤,韭菜进价为3元/斤售价为4元/斤。
在食品安全抽样中,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豇豆、韭菜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检。2021年10月8日将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编号为NO.JDLL20210690/ NO.JDLL20210694/NO:JDLL20210691《检验报告》原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姜指标检验结果为铅(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豇豆指标检验结果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韭菜指标检验结果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至2021年10月8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姜、豇豆、韭菜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228元,获利42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原件3份。证明本局将编号为(2021096)(2021093)(2021094)的核查处置单进行了交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原件3份。证明产品检验项目重金属污染物与农药残留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要求。
证据四: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原件3份,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
证据五:《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3份。证明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姜、豇豆、韭菜进行了检验抽样。
证据六:《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编号为NO.JDLL20210690/ NO.JDLL20210694/ NO:JDLL20210691的检验报告。
证据七:当事人左晓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的《召回公告》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经营检验不合格批次的姜、豇豆、韭菜进行了召回。
证据九: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未发现当事人摊位上有不合格批次的姜、豇豆、韭菜。
证据十一: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茄子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二:对当事人左晓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经营不合格姜、豇豆、韭菜的事实陈述。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所经营的姜指标检验结果为铅(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豇豆指标检验结果为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韭菜指标检验结果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与农药残留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1】32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售卖的姜、豇豆、韭菜数量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情节: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处罚标准。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2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958元,共计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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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