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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13号

发布时间:2021-05-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醴-1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金刚砂厂):
  经营者:叶**
  居民身份证号:430**************
  地    址:醴陵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嘉树镇巡查时发现有一金刚砂厂正在生产,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9月份投资3万元购入4台摇床、1台0.5吨球磨机等旧设施设备,利用旧仓库改建成金刚砂加工生产工厂,并于当月开始投入生产,主要污染物有生产废水,配套建设有3级废水处理池一套,池内积满呈暗黑色生产废水。该项目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零玖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