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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1号
发布时间:2021-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7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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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8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红日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1H****
地 址: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电瓷电器生产制造,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固废等,配套建设有二套废水处理池,检查时现场雨污分流不彻底,制泥车间榨泥废水及制釉废水经5级沉淀池加药沉淀后大部分循环使用,少量外排,上釉车间废水经车间边水沟里沉淀池混合雨水一起从总排口外排附近小林河,目测外排废水呈灰白浑浊。执法人员分别在制泥、制釉废水处理池及总排口采取水样。经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1.42倍,石油类超标1.23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公司)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7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