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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2号
发布时间:2021-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8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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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8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家兴特种耐火材料厂:
投资人: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5****
地 址: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耐火材料、窑具碳化硅板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开始新建一条窑具碳化硅板生产线:有24立方米抽屉窑2座,500吨压机6台,年生产规模为3000吨;新建项目投资金额为200万元,目前厂房、窑炉均已基本建成,暂未投入生产使用,新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配合完善手续,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