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3号
发布时间:2021-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8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8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生辉瓷厂:
投资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28****
地 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芷泉组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球磨、制泥工序停用,其他工序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日用瓷生产销售,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制釉废水、洗坯废水、榨泥废水和设备及地面冲洗水产生,厂区配套建设有2套废水3级沉淀池。其中洗坯废水、地面冲洗水、制釉废水进入厂区后方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榨泥废水进入厂区门口附近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呈乳白色,经城市地下管网进入环境。采样人员于废水外排口处采样,并送样至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122mg/L,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规定限值(悬浮物50mg/L)21.4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