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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4号
发布时间:2021-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8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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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8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株洲金凤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27949****
地 址:湖南省醴陵市王仙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日用瓷生产及销售,已取得了环评批复及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总废水沉淀池运行正常,但在总排口目测外排水质浑浊呈奶白色,奶白色水质来源于成型车间清洗废水,现场车间内有工作人员正在对地面进行清洗,含泥浆废水经雨水沟流入车间内沉淀池处理后外排,未进入厂内总废水沉淀池处理。执法人员对总排口(河道处)外排水质采样。经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显示,公司总排口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63mg/L,排放标准为50 mg/L,超标1.2倍;悬浮物为186 mg/L,排放标准为50 mg/L,超标3.72倍;石油类为17.0 mg/L,排放标准为3 mg/L,超标5.6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