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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6号
发布时间:2021-12-1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8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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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8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白兔潭顺丰泡沫加工厂:
经营者: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AL0****
地 址:醴陵市白兔潭镇白市社区吴家老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建设中,主要从事泡沫生产加工及销售。在白兔潭镇白市社区吴家老屋组一个厂房内建设有一条发泡片材生产线,含1台发泡片材机、1台收卷机、1台搅拌机。截止目前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金额20万元,厂房租金是3.6万元每年,合计总投资23.6万元,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贰拾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