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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7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87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养殖户)

经营者:钟**

公民身份号码:430***************

  址:醴陵市东富镇东兴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栏舍1栋,年养殖规模为出栏生猪100头,存栏生猪38头,养殖场未配套建设任何粪污处理设施,现场可见养殖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水体呈黑色浑浊状,有恶臭味;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限期2021年10月10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11月9日对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单位)仍然未建设任何无害化有效处理设施,粪污直接排入周边环境,造成水体呈黑色浑浊状,有恶臭味,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0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