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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8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8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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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8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东建耐火材料厂:
投资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M1Y****
地 址:醴陵市左权镇新阳村光明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中,主要从事耐火材料生产及销售,2017年8月开始建设,同年12月投入生产。建成主要生产设备有2条燃煤推板窑、2套煤气发生炉、一台破碎设备、4台成型压机。主要污染物有废气、粉尘。检查时推板窑使用煤气发生炉,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破碎车间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敞开式作业,粉尘无组织排放,地面可见明显粉尘。经调查,你(单位)从建成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相关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