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1〕醴-89号
发布时间:2021-12-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678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8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易**养殖场:
经营者:易**
公民身份号码:430***************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南桥村庚申组3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牲猪养殖,建设栏舍1栋,现存栏牲猪75头,未建设沉淀池、化粪池,检查时收集池粪污水面已接近外排口位置,收集池连接外排的管道多处破损,猪舍旁边的沟渠内有大量粪污,粪污未经有效处理外排。前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下达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在2021年10月10日前自行整改或关闭,2021年11月18日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你(单位)仍然在养殖,现场仍然没有配套的治污设施,也未对养殖粪污进行生化处理处理,养殖粪污直接外排环境,未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