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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90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90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昂立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9164****

  址:醴陵市官庄镇大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中,主要产品为:碳化钛,主要生产设备有:球磨机5台、压舟机2台、碳化炉8台、合批机1台、振动筛2台等;主要生产工艺:配料—球磨—压舟—碳化—破碎—过筛—成品。现场检查时有一台压舟机正在生产,有一名工人正在操作设备,但压舟车间门窗没有完全密闭,粉尘收集不完全,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的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