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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92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01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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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1〕醴-9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刘亮猪场:
经营者: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C1****
地 址:醴陵市左权镇清安铺村大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3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养殖中,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有存栏生猪480头,现场建有干湿分离机、干粪棚、220立方米的沼气池一座、26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一座等,养殖废水通过PVC管道正在直排下游的农田,现场有排放痕迹,农田内排放的猪粪渣、猪粪水面积约300平方米。经调查,你(单位)未建设粪污厌氧消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废水收集到沉淀池,通过沉淀池溢流口,经私设PVC管道排放到下游农田和水塘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97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