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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6号

发布时间:2021-08-17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1-26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宇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BK8J8X

  址:醴陵市东富镇东兴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醴陵市东富镇东兴社区,主要从事机械配件铸铁件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成立于2018年1月,2019年11月进行了环评审批,2020年9月建成,年产能为5000吨机械配件铸铁件产品。因市场和内部管理原因,一直未正常生产,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最近连续生产了两个月时间。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中频炉熔化生铁产生熔化烟尘、浇铸工序产生烟气无组织排放,砂处理粉尘也未在密闭空间内作业或采取四周设置围挡设施及洒水降尘的措施,没有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也没有其他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7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7月3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虽然已将设备拆除,但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