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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7号
发布时间:2021-09-30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109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09-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2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红鑫电瓷铸造厂:
投资人: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55809****
地 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黄沙洲村彭祠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铝法兰生产。经调查,你(单位)于2003年开始建设,主要生产工序有熔炼、浇注、机加工、热处理、阳极氧化等,2007年全面建成投入生产,于2021年1月5日取得年产500吨铝法兰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其中阳极氧化生产工序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目前尚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8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2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