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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醴-28号
发布时间:2021-10-18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110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10-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1〕醴-2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鑫隆建材加工厂:
经营者:张**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8160017****
地 址:醴陵市长庆街道办事处黄沙村黄沙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碎石加工生产销售,主要生产设备有颚破机、制砂机,装载机、榨泥机等,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泥及机械噪声等,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设备维修,厂内存有大量砂石原料及成品砂石,经调查,你(单位)自2020年3月份开工建设, 6月建设完成,同年8月开始投入生产至今,一直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案审会讨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3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单位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30000124858610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