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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1号
发布时间:2022-01-14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147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1-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自力环保器材陶瓷机械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BY****
地 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立新街由是巷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对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除尘设备维护保养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采用高压水枪冲洗风机,产生的废水没有进行收集处理,经厂区雨水管网进入城市外环线雨水管网,最终排入外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对厂区大门外雨水井和厂区内雨水井内废水进行取样送检,经精威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显示:厂区大门外雨水井中废水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和总磷的浓度分别为95.8mg/L、307mg/L、155mg/L和12.8mg/L;厂区内雨水井中废水氨氮、总氮和化学需氧量的浓度分别为96.3mg/L、311mg/L和130mg/L。以上检测结果均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规定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8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