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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2号

发布时间:2022-01-14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2-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金鹏出口烟花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ME****

  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主要从事组合烟花制造,建有214栋车间,设置1台装药机、3台和药机、1个亮珠罐。装药车间粉尘收集不完全,导致车间外地面及挡土墙有明显粉尘残留,对周边环境造成粉尘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0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0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