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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3号
发布时间:2022-01-20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238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1-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富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4032****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11月24日8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厂门区口,出示执法证件,并向你公司工作人员说明检查原由:即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醴陵市东富镇新龙江楚东桥河段有东富旗滨公司排放黑色废水情况”进行排查,你公司作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醴陵1、2、3线玻璃窑余热发电项目负责方,在排查范围内,此次执法检查属于执行公务。你公司工作人员以负责人未在等理由拒绝执法人员入场检查,公司负责人也未及时到达现场配合检查。10时30分,在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部经理龙立华的配合下,通知你公司厂长熊松平后,你公司负责人员仍未到场,致使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入场检查。11时10分,厂长熊松平到场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正在对冷却系统进行维护,冷却系统冷却池内无冷却水,池底有少量黑色底泥,周边雨水污沟渠存在冲刷痕迹,未发现排污设备及排污痕迹。后在调查询问中,你公司工作人员及厂长熊松平均不配合调查说明,龙立华全程在场陪同见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