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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4号

发布时间:2022-01-20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株环罚字〔2022〕醴-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海运石料加工销售部:
  经营者: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55****
  地   址:醴陵市东富镇西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于2020年5月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主要从事石料、水泥搅拌加工销售、普通货物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建成一条HZ180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和一条水稳料生产线,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项目总投资385万元,暂未投入生产使用。经核实,你(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醴-1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1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事后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醴-10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