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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醴-5号
发布时间:2022-02-15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0529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发布时间:2022-02-1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志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D42B56
地 址:醴陵市长庆街道清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投入生产,主要从事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包装加工及销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1年6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设1条发泡片材生产线(含发泡片材机1套、收卷机1台、搅拌机1台)、1条发泡片材生产线正在建设中,尚未建成,截至目前项目总投资30万元。调取你(单位)相关环保手续发现,你(单位)年产1000吨泡沫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 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8201075000000026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醴陵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