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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72号

发布时间:2022-02-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72

                                               

 

 

当事人:醴陵市新瑞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MA4LJ8BC7L

住所(住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飞龙

联系电话:1357426****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当事人被抽选为本次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2021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的“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售楼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1年9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17年4月11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飞龙。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2020年8月22日,当事人取得了醴预许字(2020)第13号和醴预许字(2020)第1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为瑞和尚城1#栋、2#栋,共计321套商品房,均为住宅。当事人自开售之日至案发时,未对其销售的瑞和尚城1#栋、2#栋共321套商品房进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公示。经查,瑞和尚城1#栋售出商品房88套、2#栋售出商品房109套,共售出197套商品房。因商品房成本、利润牵涉面较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原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7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执法人员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1份,证明 :案发时当事人售楼部未对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瑞和尚城1#栋、2#栋,共计321套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现场实际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的获证时间、准售范围等有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飞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文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飞龙、文云的真实身份;

7.执法人员对张飞龙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在“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瑞和尚城价格表”原件1份共4页,证明:瑞和尚城1#栋、2#栋商品房已在醴陵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价格备案;

9.当事人提供的瑞和尚城1#栋、2#栋的楼盘资料原件2份共8页,证明:瑞和尚城1#栋、2#栋商品房共计321套,售出197套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2份共76页,证明:当事人开发的“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有销售商品房的事实;

11.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在“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售楼拍摄的照片5张、当事人提供的价格公示表复印件1份共6页、商品销售价格分栋标示牌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瑞和·尚城”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整改。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1年12 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1〕32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 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 , 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当事人在“瑞和·尚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21套房源均未明码标价对外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应材料,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能积极进行整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八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未对321套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行为,处以1000   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6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