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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74号
发布时间:2022-0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03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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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74号
当事人: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779031838W
住所(住址):醴陵市醴泉二区(即国瓷路与醴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荟
联系电话:1857049****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当事人被抽选为本次监督检查的检查对象。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江源村江源路西侧的“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售楼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1年9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05年9月7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系“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2019年11月13日,当事人取得了醴预许字(2019)第138号、醴预许字(2019)第139号和醴预许字(2019)第141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为“荟萃·滨江商业街”1#栋、2#栋、4#栋,共计164套商品房,均为住宅。当事人自开售之日至案发时,未对其销售的“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1#栋、2#栋、4#栋共164套商品房进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公示。“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1#栋售出商品房30套、2#栋售出商品房34套、4#栋售出59套商品房,共计售出商品房123套。因商品房成本、利润牵涉面较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原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5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执法人员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1份,证明 :案发时当事人售楼部未对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荟萃·滨江商业街”1#栋、2#栋、4#栋,共计164套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现场实际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的获证时间、准售范围等有关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胡荟身份证复印件1份、戴安赋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荟、戴安赋、张勇的真实身份;
7.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执法人员对张勇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荟萃·滨江商业街价格表”原件1份共4页,证明:“荟萃·滨江商业街1#栋、2#栋、4#栋商品房已在醴陵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价格备案;
9.当事人提供的“荟萃·滨江商业街”楼栋销售动态统计表1份共1页,证明:“荟萃·滨江商业街”1#栋、2#栋、4#栋商品房共计164套,售出123套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2份共38页,滨江商业街已签约明细1份2页,证明:当事人开发的“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有销售商品房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收费明细表1份4页,证明:“荟萃·滨江商业街”物业收费情况;
12.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份共8页,证明:殷丽、戴安赋、马莉、邓春丽是湖南荟萃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13.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6日在“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售楼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1年12月 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3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 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 , 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当事人在“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64套房源均未明码标价对外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2021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须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规定明码标价。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荟萃·滨江商业街”商品房项目售楼部,仍未发现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经检查,拒不改正。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八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社会影响范围较大,或在特殊时期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或经检查,拒不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五十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未对164套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行为处4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