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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78号

发布时间:2022-02-2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78

                                          

 

当事人: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81051659454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醴陵大道与320国道交汇处旗滨公园里

法定代表人:郑友满

联系电话:1731757****

202196日,我局在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期间,接到消费者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房价格投诉的相关问题,于当日前往当事人设立的旗滨•玖玺营销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1份。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1年9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2012年8月3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郑友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系“旗滨•玖玺(一期)”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2021年7月16日,当事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为一期1#栋、3#栋、5#栋、6#栋、7#栋共508套商品房,均为住宅。当事人自开售之日至案发时,未对其销售的“旗滨•玖玺(一期)”1#栋、3#栋、5#栋、6#栋、7#栋共508套商品房进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公示。经查,“旗滨•玖玺(一期)”1#栋已售40套、3#栋已售63套、5#栋已售82套、6#栋已售7套、7#栋已售76套,共售出268套商品房。因商品房成本、利润牵涉面较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群众《投诉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原件1份共10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 1 份共 22 页,证明当事人“旗滨•玖玺”营销中心,未对1#、3#、5#、6#、7#楼盘准售房源明码标价的现场实际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其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 份共 2页,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开发建设房地产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旗滨•玖玺(一期)”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9 份共9页:证明“旗滨•玖玺(一期)”项目的获证时间、准售套数等有关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复印件各7页,证明当事人“旗滨•玖玺(一期)”项目经相关部门进行了价格备案的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郑友满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其公司员工李波代表其公司接受我局调查的有关情况;

证据(八):执法人员对李波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 1 份共 5页及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在“旗滨•玖玺(一期)”项目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准售房源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朱敏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各1份共2页,证明朱敏是当事人公司员工的身份及工作情况;

证据(十):执法人员对朱敏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原件 1 份共 3页及现场照片1页,证明“旗滨•玖玺(一期)”项目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准售房源明码标价的具体情况;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旗滨•玖玺在售情况》统计表 1 页,证明“旗滨•玖玺(一期)”项目准售房源总套数508套、及已售套数268套的情况;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2份,证明“旗滨•玖玺(一期)”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处于经营状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210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1〕32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 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除标明总价外 , 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不能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当事人在“旗滨•玖玺(一期)”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508套房源均未明码标价对外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应材料,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能积极进行整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八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0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