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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1〕第381号
发布时间:2022-02-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1-070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2-2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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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醴陵市竹海堂大药房星火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TOAQR42
住所:醴陵市国瓷街道中和组4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细平
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112*****
联系电话:1537532****
2021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将特殊食品百合康牌蛋白粉与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混放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021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然将特殊食品百合康牌蛋白粉与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混放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7日报市局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20年12月1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国瓷街道中和组47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药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日用品、化妆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有毒物品)保健品零售;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零售。2021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将特殊食品百合康牌蛋白粉“注册号:国食健注G20110628”与古汉养生精口服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746”一同并排放置在保健食品专架上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2021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构成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仍未改正上述行为的事实。
三、2021年12月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本局当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2021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仍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事实。
五、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合法性。
六、2021年12月17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情况。
本局于2021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1〕32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之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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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