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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6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12号
当事人:醴陵市童姥在线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L3XH0F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河西村林家老屋组22号
经营者:王建红
身份证号码:421*********
住所:原住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组,现租住醴陵市**街道**村**组**号
2021年10月25日,有投诉人向本局反映,醴陵市童姥在线养生馆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本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壁上张贴有“生升美”产品的宣传图片,图片中写有“解决便秘 养肝护肝 胃肠粘膜再生 改善敏感性肠胃”、“清除毒素 活血化瘀 疏通经脉 驱寒暖宫 调理气血 改善痛经”的话语。当事人涉嫌构成在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即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推广销售生升美高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系列产品,包含有:“生升美”金美豆芝麻油凝胶糖果、“生升美”乳钙凝胶糖果、“生升美”金宝豆阿胶凝胶糖果、“生升美”维生素E软胶囊、“生升美”氢原子水、“生生美”医用冷敷贴。其中“生升美”金美豆芝麻油凝胶糖果、“生升美”金宝豆阿胶凝胶糖果、“生升美”乳钙凝胶糖果和“生升美”氢原子水是普通食品。 “生升美”维生素E软胶囊是保健食品。“生生美”医用冷敷贴是医疗器械。当事人共花费1275元委托醴陵市新锐广告设计中心制作了“生升美”产品的宣传图片。并将宣传图片张贴在店内。张贴的宣传图片中写有“解决便秘 养肝护肝 胃肠粘膜再生 改善敏感性肠胃”、“清除毒素 活血化瘀 疏通经脉 驱寒暖宫 调理气血 改善痛经”的话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粘贴广告图片的情况。
3.对经营者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建红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产品及宣传图片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生升美”产品宣传图片的情况。
7.微信支付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向醴陵市新锐广告设计中心支付了广告费用。
8.对曾思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新锐广告设计中心制作这批产品宣传图片的过程和费用。
9.曾思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曾思的经营资质。
10.曾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曾思的自然人资质。
11.对投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
12.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的自然人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中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第3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2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对购得产品的消费者说明情况消除影响。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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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