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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19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7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19号
当事人:醴陵市张亚军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QFMK66N
住所: 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农贸市场蔬菜区29-30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10830****
联系电话:1378782****
2021年11月19日我所收到编号为2021136号《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及醴陵市张亚军蔬菜店抽检检验报告,交办对当事人抽检的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凭借《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邹叶主办、刘蓉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证据充分,证据确凿,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19年5月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农贸市场蔬菜区29-30号从事蔬菜零售。2021年10月1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农贸市场蔬菜区29-30号对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经营的“长豆角(豇豆)”进行了抽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共销售了“长豆角(豇豆)”10kg,其成本价是8元/kg,销售价是11元/kg。至本局2021年11月2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长豆角(豇豆)”共计10kg,经营总额110元,获利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21年11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1年10月19日经营批次的“长豆角(豇豆)”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经营批次抽检不合格“长豆角(豇豆)”的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2021年10月19日经营批次的“长豆角(豇豆)”;
证据(六)、编号为NO:4303211034115-S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送达《检验报告》的依据及当事人2021年10月19日经营的“长豆角(豇豆)”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事实;
证据(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照片2张证明在醴陵市张亚军蔬菜店抽样情况;
证据(八)、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本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0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2021年11月24日获知20211019经营批次的“长豆角(豇豆)”检验不合格后,立即整改并及时查找原因。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整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四)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3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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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