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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22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8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22号
当事人:湖南新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99540B
住所: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敏
身份证号码:43028119661028****
联系电话:1867343****
联系地址:醴陵市板杉镇**村
2021年12月17日,本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NO:2021096号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和NO:ZA20210184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有2021年10月生产,商标“新美”,产品名称“组合烟花(100发好运多多)”的烟花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签收了该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报市局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制造销售【限2024年9月1日前有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于2021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2021年10月生产,商标“新美”,产品名称“组合烟花(100发好运多多)”,规格型号“693×340×283(mm)”的烟花产品抽检并于2021年11月8日出具NO:ZA20210184号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合格,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2021年10月共生产商标“新美”,产品名称“组合烟花(100发好运多多)”,规格型号“693×340×283(mm)”的烟花产品130箱,生产加工的成本价为43.50元/箱,销售价为48.50元/箱。至本局2021年12月22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烟花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总额6305元,获利65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烟花产品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新美牌组合烟花(100发好运多多)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新美牌组合烟花(100发好运多多)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2021年12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证据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节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全部或大部份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自由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5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12610元,合计罚没款1326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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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